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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印發
發布時間:2022/12/26 點擊量:
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金華開發區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加大建筑企業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業市場競爭力,我局制定了《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加大建筑企業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業市場競爭力,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培育目標
培育形成一批產業規模大,市場競爭力強,行業經濟效益和貢獻突出,具有行業影響力和標桿性的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業示范企業”,包括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以點帶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激發和調動我市建筑業企業改革創新、轉型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實現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到2025年,力爭培育80家總承包示范企業和50家專業承包示范企業。
二、認定條件
注冊在金華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主營業務為建筑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申請建筑業示范企業。獨立法人單位不可同時申請施工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使用“浙里建”應用成效明顯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認定。
(一)基本條件
1.總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
(2)近兩年(不含申報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業總產值達到20億元,或營業收入達到15億元,或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均超過0.5億美元;
(3)近兩年建筑業稅金均達到1500萬元以上(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勞動生產率均高于全市30%的分位數(勞動生產率=建筑業總產值/從事建筑業活動的平均人數,2021年全市勞動生產率30%分位數為18.42萬元/人);
(5)近三年內承建工程榮獲省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等同“錢江杯”的省級優質工程獎,下同)不少于1項,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各設區市最高優質工程獎)不少于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不少于1項且榮獲省內縣級優質工程不少于2項,或榮獲省內縣級優質工程不少于4項。磐安、武義(山區 26 縣的企業),獲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或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省內市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注:以非房建為主的總承包示范企業相應認定條件可減半。
2.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專業承包資質;
(2)統計報表資質序列為“專業承包”(序列代碼B開頭),近兩年任一年建筑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達到2.5億元;
(3)近兩年建筑業稅金均達到250萬元以上(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勞動生產率均高于全市30%的分位數(勞動生產率=建筑業總產值/從事建筑業活動的平均人數,2021年全市勞動生產率30%分位數為18.42萬元/人);
(5)近三年內參建工程榮獲省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等同“錢江杯”的省級優質工程獎,下同)不少于1項,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各設區市最高優質工程獎)不少于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不少于1項且榮獲省內縣級優質工程不少于2項,或榮獲省內縣級優質工程不少于4項,或榮獲全國性行業協會獎不少于1項(鋼結構金獎、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安裝之星、大禹獎、李春獎)。武義、磐安(山區 26 縣的企業),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省內市級優質工程1項或縣級優質工程2項即可。
上述認定數據以年度統計報表數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為準,獎項認定時間均以獎項公告發文時間為準。
注:工程獎項計算時不得為同一項目。
(二)近兩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1起以上(含)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有較大社會影響建筑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質量安全事故認定以事故調查報告為準)
2.因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銷資質。
4.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市級及以上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
5.在市級監督檢查中被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金華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虛假錄入信息被查實公布。
6.未按要求及時上報或虛假上報統計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的各類統計報表。
7.被我市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認定程序
建筑業示范企業每兩年為一個認定周期,第一年為認定年度,第二年為復核(增補)年度,增補的企業與上一年認定企業為同一個認定周期。
(一)認定申請。每個認定年度(2023年為第一個認定年度),由申請認定的企業填寫《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申請表》(附件1),向企業注冊地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企業注冊地建設主管部門應于認定年度2月28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資料(附件1、附件2)及經主管部門加蓋原件核對章的相關佐證材料掃描件(PDF文檔)(材料清單詳見附件1)上報我局建筑業處。所有上報材料及數據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本輪認定資格。未提出申請的企業一律不納入建筑業示范企業認定名單。
(二)審核推薦。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條件,對提出申請的建筑業企業進行條件審核。對于符合條件企業較少的縣(市、區),可視日常安全生產、浙里建、實名制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分別給予1-3家的推薦指標,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參考認定標準結合本地企業發展實際進行推薦,最終由我局結合企業發展進行認定。
(三)公示公告。我局匯總各縣(市、區)上報推薦名單,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和佐證材料核對認定條件,確定建筑業示范企業名單后在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四)動態管理。建筑業示范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重新認定一次,第一個年度為認定年度,第二個年度為復核(增補)年度。復核年度無需企業上報材料,由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對所屬已認定企業是否存在認定條件第(二)項“7類情形”進行復核,并于復核年度的2月28日前填寫《金華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上報我局建筑業處,我局對存在不良行為的企業即時清出。復核(增補)年度可進行增補,增補企業申報方式與新認定申請條件、程序一致,由注冊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復核企業一并報送至我局建筑業處;重新認定年度由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最新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對企業重新認定,將符合條件的企業資料(附件1、附件2)及經主管部門加蓋原件核對章的相關佐證材料掃描件(PDF文檔)(材料清單詳見附件1)于認定年度2月28日前報我局建筑業處,我局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進行核驗,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建筑業示范企業認定條件根據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四、支持政策
(一)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業示范企業掛鉤聯系制度和“一企一議”服務工作機制,開展“一對一”幫扶措施。建立企業交流平臺,提供網上咨詢服務;對于重大行業政策調整,及時組織企業人員開展政策宣講培訓。支持企業將其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分立至市內全資子公司。
(二)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筑業示范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況,適當減少對企業所承建項目的現場檢查頻次。對發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不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依法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三)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支持企業與市外優勢企業組成聯合體,試點先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設施、大型市政橋梁、大型綜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投標。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承接完成的總承包業績,聯合體各方均可作為企業有效業績予以認定。鼓勵依法邀請招標的建設單位優先選擇建筑業示范企業參與投標。
(四)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承辦各類崗位技能競賽,對外開展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打通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的地域限制,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任意選擇市內指定機構參加培訓考核。鼓勵和支持市內機構赴市外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考核服務。提供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事項的定制服務,根據企業需求,及時組織專場考試服務。對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等級高的建筑業示范企業可免繳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
(五)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要優先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對企業優質工程創建、市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項目)認定、工法評定、改革試點、評先評優等活動遵循優先推薦原則;要指導幫助建筑業示范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在工法研發、新技術應用推廣等方面予以幫扶支持。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產業布局和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地區建筑業示范企業培育方案,確定一批示范企業加以培育發展,梯次形成全市建筑業示范企業集群。各地依法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龍頭、骨干、強企等相應企業扶持政策,資金獎勵政策除外)應適用于市級建筑業示范企業。
(二)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市。企業確系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三)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認定過程中如有疑問,請與我局建筑業處聯系。聯系人:曹齡媚、翁佳俊,聯系電話:0579-82465125。
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